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而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具体由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实施)。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其他工作:洽办海事处理、海上救助、代收运费、提供业务咨询、办理支付船舶速遣费及计收滞期费;经办船舶租赁、买卖、交接工作,代签租船和买卖船舶合同,经营、承办其他业务。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
1、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内河普通货船管理:类似要求,如1-10艘,至少1人,100艘以上需4人。
2、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于2001年7月4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罚则、附则6章27条,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 第1号《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5、国内船舶管理业的处罚规定在第五章中详细列出。根据第二十三条,若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船舶管理业务,或超出经营范围,将面临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其中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若无违法所得,罚款额度将定在一万元以下。强制他人选择非指定的船舶管理服务也会受到同样的处罚。
申请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合资或者合作协议;(四)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三)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四)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六)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管理业务的机构为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办事准备 在申请前,船公司需获得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营国际航线的批准,并准备以下文件:船公司的书面申请、交通主管部门的批件(复印件)、船舶证书(国籍证书、吨位证书、船舶概况)的复印件、《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有其他组织形式的资格。有符合船舶管理业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对。根据查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条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等条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