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检验、登记、营运等活动的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海运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2、以“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简化检验流程,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创新设立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程序。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
3、法律分析:以“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简化检验流程,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创新设立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4、第二十八条 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仅限享惠主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规定从事游艇租赁营运业务。 第二十九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
船舶登记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信息的查询需经相关机关同意。查询时需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权利证明等,并遵守查阅规定,不得损坏资料或设备,否则将受到制止和处罚。船舶登记机关会对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结果,无结果时会出具书面证明。
2、第七条【申请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船舶登记资料,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3、如船舶已进行过登记,需提供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若船舶未进行抵押,需提交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如有抵押,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文书及其复印件;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或污损,需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发或换发。
4、法律分析:船舶登记应当持有相关资料在登记机关进行查询,并且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主体才可以进行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查询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已登记的船舶登记资料的查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资料,包括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登记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3、法定检验,其英文名称为statutory survey,是一种强制性的监督检验,由船舶所在国家政府或授权的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及规则执行。在中国,这一过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简称《船检条例》)进行规范。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5、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6、CCS在国内外设有逾60家检验网点,形成了覆盖全球的服务网络。 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验船机构,其建立的目的及意义在于:促使中国船舶制造业及航海与国际惯例一致。为提高我国在海上保险、船舶买卖、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接轨上做出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