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约船舶管理(船舶公约类型)
发布时间:2024-11-10阅读次数:38

船舶管理(船舶驾驶专业)目录

1、船员管理 - 第一节深入探讨的是国际《STCW78/95公约》,它是全球船员培训和适任标准的基础。 - 我国为履行公约,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和规章,确保船员权益和航行安全。 - 船员职务规则是船员操作的关键部分,节选其中重要部分供学习。

2、专业有船舶专业有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电气,轮机工程,航海技术,轮机管理。船舶驾驶专业属于工学门类海洋工程类专业。船舶与海洋工程主要研究船舶的构造、航行原理、安全性设计和国内外重要船级社的规范等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船舶与海洋结构物的设计、研究、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等。

3、海上基本安全、精通艇筏、精通急救、高级消防、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机构与设备、航运管理、船舶操纵、海员心理学、国际航运市场、轮机概论、海运业务和海商法、值班水手、GMDSS、雷达与ARPA等相关科目与证书。

4、船舶驾驶专业:主要培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掌握现代航海理论和实操技能、熟悉船舶营运管理、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复合型国际航海技术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05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五种航行制度

1、公约中的具体制度包括:过境通行制度,主要适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那样,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特定条件下快速通过,需遵守一系列规定以尊重沿岸国主权。

2、关于航行制度,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

3、捕鱼制度。各国都有权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鱼,在捕鱼中应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及科学研究。各国有权在公海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

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及科学研究。各国有权在公海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这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包括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物应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等。

5、公约内容丰富,共分为17个部分,包括领海、毗连区、国际航行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海洋权益、公海床底及其资源等。它不仅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还明确了沿海国对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本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法律分析: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2009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则》的出台背景为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海事监管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有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港航监督法规,制定本规则。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的范围怎么规定

1、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2、第十条 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须经渔船检验主管机构认可后方可装船。第三章 检验管理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制度及技术要求由渔船检验主管机构制订,经农业部批准后施行。第十二条 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3、国家质检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全面负责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各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负责船舶进出口岸的具体检验检疫任务,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出口岸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必要的检验检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