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订)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旨在通过一系列规定和措施,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
第三条 防治海域污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域环境监测、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深圳海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海域监视,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发现船舶、相关作业单位违反规定时,有权要求其改正,若拒不改正,可采取强制措施,如停止作业、卸载、限制进出港口等。
3、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比重小于1且不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时,需布设围油栏,以防泄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船舶在特定区域的运输活动需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船舶及其作业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第四条指出,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需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与国际条约要求,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五条强调船舶必须携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要求的防治污染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发布单位为交通部,发布文号为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为2005年8月20日,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定旨在规范船舶在内河水域的污染管理,保护和改善内河水域环境质量。它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范畴,来源于交通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05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发现船舶、相关作业单位违反规定时,有权要求其改正,若拒不改正,可采取强制措施,如停止作业、卸载、限制进出港口等。
2、本规定适用于防治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相关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3、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发布单位为交通部,发布文号为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为2005年8月20日,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定旨在规范船舶在内河水域的污染管理,保护和改善内河水域环境质量。它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范畴,来源于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05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总则、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专项验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管理、船舶污染管理、应急物资征用、费用承担、事故报告、违规责任、处罚措施、执行日期等关键章节。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与船舶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