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停靠管理依据(船舶停靠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11-22阅读次数:17

船舶靠码头接岸电的规定

1、第十一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检测,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县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3、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岸电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保护港口码头、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港口管理单位需要建立和维护岸电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船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船舶管理单位负责船舶岸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并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设备。

4、船舶岸电系统接地放电 接岸电前,码头电工上船接洽,并要求船舶岸电系统进行接地放电。 在码头电工见证下,船员完成接地放电程序。2)电缆的送岸连接 通过马达转动电缆绞车将电缆放到码头上。待码头电工将电缆插头与码头上的岸电插座相连,且将套在电缆插头处的钢丝网编织绳固定在码头上。

国际载重线公约我国政府对接受本公约的保留

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适用公约的船舶必须符合附则Ⅱ针对其所在地带和区域的规定。如果船舶停靠在两个地带或区域的港口,应依据其驶入或驶出的方向来确定适用的地带或区域。中国政府在1973年接纳该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的附则Ⅱ中关于中国沿海区域划分的第49条和第50条有所保留。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66年版)旨在确保海上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国政府共同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规则。公约核心内容包括: 一般义务与定义:船舶在主管机关批准后,需通知国际海事组织(海协组织),各国政府需知情并遵守相关规定。 技术要求:修理和改装需符合现有标准,重大改动需符合新船建造要求。

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只有已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勘画标志,保证具有公约规定的最小干舷,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合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方被允许从事国际航行。

关于船舶停靠卸货地点的规定

第四条 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关于船舶停靠卸货地点的规定搜索 运输部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 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船舶停靠码头应提前通知港务部调度。船舶应以最低时速停靠码头。船舶停靠要听从码头调度安排。

停泊许可证:船舶在停靠前需要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停泊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货物种类、量和危险特性等,许可证的颁发要求船舶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并船舶和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泊位卸货:泊位卸货是在港区内能停靠船舶。锚地卸货:锚地卸货在已设定的港外锚地或江河入口处的锚地下锚停靠船舶。卸货方式不同 泊位卸货:泊位卸货在港口进行班轮运输卸货。锚地卸货:锚地卸货分为港外自行抛锚停泊卸货和港内系船桩墩停泊卸货。

船舶在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前沿航行,应加强了望,减速慢行,禁止船舶追越、逆向或并列行驶。船舶停泊时,应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并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严禁船舶在沿岸树木、标志标牌立柱和护栏上系缆。

危化品船舶停靠要求

停泊许可证:船舶在停靠前需要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停泊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货物种类、量和危险特性等,许可证的颁发要求船舶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并船舶和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船舶在码头、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时应按照标志标牌要求的方式及档位停泊(具体见附件),不得超档、超范围停泊。服从现场交通执法人员的管理。船舶在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前沿航行,应加强了望,减速慢行,禁止船舶追越、逆向或并列行驶。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地方储存。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