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其详细内容由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0年7月21日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次立法活动得到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于2010年9月29日生效,正式实施日期为2011年1月1日。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主要关注通航环境的管理。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航道和锚地的管理维护单位需确保其符合技术设计要求,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水深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按相关规定报备给海事机构和航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八章,详细规定了特定领域的交通安全责任。首先,渔港及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军事活动及其船舶设施的管理则不在本条例管辖范围内。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了海上搜救的组织与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搜救工作的核心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海上搜救法规,编制预算,制定应急预案,确定搜救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搜救行动,开展演习与培训,以及与其他地区开展搜救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加强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加速口岸车辆、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公路车辆的监管另有专门规定。文书格式和海关对相关运输工具的监管方法,将在海关总署的公告中详细列出。解释权归海关总署所有,第四十四条指出。此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1974年和1990、1991年发布的关于民航机、铁路列车和国际航行船舶的相应监管办法。
第六条 从港澳回内地定居的旅客或由内地迁往港澳定居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凭证明文件分别按《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关于入境旅客或者出境旅客的规定办理。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采取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这强调了在维护秩序的同时,重视群众参与,强调法律规范,并注重通过教育引导和适当惩处相结合,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人性化。
3、交通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职权,对从事客货运输的各类船舶和从事渔业生产、水产运输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并协助公安边防机关对上述船舶实施边防治安管理。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实行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来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的监管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的货物、物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第四章的规定,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行为,一旦发生,将受到海关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购船用燃料、物料,应当按照规定交验有关证件、帐单和发票,由海关(或者监管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经监管站进口的小型船舶,在到达口岸的时候,船长应当把航行签证簿和监管站交带的关封递交口岸海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对进出境的小型船舶进行有效监管,其定义包括专门往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且需经交通部或授权部门批准。
第四条 船舶航行与停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在香港、澳门期间还应遵守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法律。第五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其技术条件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有关规范,且应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第十十二条说明,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包括运输工具信息、航次、提单、收发货人等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第三条 小型船舶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1、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需根据所在地规定设立,非盈利性,提供交易场所和专业服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需合理布局并备案管理。设立条件包括固定的场所、专业人员、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条件等。服务对象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接受备案和公布。
2、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船舶交易管理、保护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同另一方依照规定程序、方式进行的船舶买卖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买卖各类运输、工程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3、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4、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中,对于乡镇船舶的修造和买卖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根据第二十五条,任何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技术标准颁发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6、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上港珠澳大桥有什么要求
1、上珠港澳大桥需要办理通关手续。现在只有货运汽车、穿梭巴士、跨境出租车、跨境巴士、跨境私家车五种类型的车可以上港澳珠大桥,跨境私家车,指的是具有粤港两地车牌的汽车。
2、其次,持有通行证的车辆需要缴纳相应的通行费用。通行费用根据车型和通行距离而定,交通部门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收费。此外,内地车辆通行港珠澳大桥时,还需要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和限速要求。总之,内地车辆可以通过办理通行证并缴纳通行费用的方式,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合法通行港珠澳大桥。
3、内地车上港珠澳大桥所需手续和证件: 准备商务车辆牌证申请所需材料,包括《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完税凭证、企业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确保车辆所有人须与申请公司一致。
4、购买保险:车主需为车辆购买包含第三方责任保险在内的保险,以满足过境时的保险要求;预约过桥时间:部分情况下,车主可能需要预约过桥时间,以确保顺利过境;检查备案:在过境当天,车主需携带所有相关文件,前往检查站进行最终的车辆和个人资料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