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管理规定(船舶防污染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4-12-24阅读次数:13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措施。首先,第十条强调,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制定的防治污染技术规范及国际条约的要求,以确保其环保性能。船舶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获取必要的防治污染证书和文书。

4、海事管理机构在条例框架下,负责具体监督和管理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需组织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根据国务院规划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发布单位为交通部,发布文号为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为2005年8月20日,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定旨在规范船舶在内河水域的污染管理,保护和改善内河水域环境质量。它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范畴,来源于交通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指出,若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同样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我们制定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我们制定本规定来规范管理。本规定适用于防治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船舶及其作业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第四条指出,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需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与国际条约要求,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五条强调船舶必须携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要求的防治污染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发现船舶、相关作业单位违反规定时,有权要求其改正,若拒不改正,可采取强制措施,如停止作业、卸载、限制进出港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章主要针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活动进行管理。此章节旨在确保船舶运输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危害性货物对水体、环境质量、生物资源及人体健康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时,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禁止向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为确保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应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