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运营管理(船舶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5-01-18阅读次数:29

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管理,保障休闲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着重规定了船舶、设施和人员的相关要求。首先,第五条规定所有船舶和设施必须获得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船舶和设施必须持续保持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技术状态,确保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中具备足够的安全性能。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的第三章规定了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相关要求。船舶航行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老旧或无标识的船舶不得进行航行和作业。船舶应在核准的航区内航行,并遵守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规定,报告进出深圳海域船舶报告区,接受管理并进行必要的报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