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籍港船舶管理(船籍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4-06-30阅读次数:26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持有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沿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不得用于渔业生产活动。

第五条 公安边防机关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2、交通运输部近日宣布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进行如下实质性调整: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4、严格定义是500吨以上军用的船只,在某些方面中泛指大型可移动武器平台。艇,原意为轻快小船,现一般指小型的船,如游艇、救生艇等。也有习惯上称艇的大船,如潜艇等。但潜艇,不论其吨位大小,习惯上均称艇。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6、AIS的主要功能有:识别船只协助追踪目标简化信息交流提供其它辅助信息以避免碰撞发生。海事执法中发现,部分船舶及船员对于AIS的使用与管理存在一定不足,造成船舶安全隐患的同时,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保卫海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旅游的集体和个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人员。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3、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着重于出海证件的管理。根据规定,船舶在出海前除了需向相关部门领取必要的证件,还需在船籍港或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对于小型沿海船舶,如渔政渔港或海事部门不发放相关证书的,需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4、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5、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

6、公务执法船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船舶,不在本规定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对于国有航运企业的船舶以及外国籍船舶,其管理则需遵循国家的特定规章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公安边防部门被赋予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所有涉海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相关权益的保护。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着重于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首先,滚装船舶必须遵守定额载车、载客和载重规定,车辆需合理配载并有效绑扎,航行期间车辆驾乘人员必须离开车辆,以确保航行期间的安全。客运码头及其设施必须满足安全标准,配备消防设备和安全检查设施,确保旅客顺利上下船。

港务监督工作内容

1、首先,港务监督负责船舶的登记管理,包括颁发船舶国籍证书,确定船名和呼号,以及指定船舶的船籍港。他们对船籍港内的船舶实施行政和技术层面的管辖和监督,对船员的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并签发相应的职务证书。

2、⑤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检查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油类记录;查验和签发有关证书。⑥依照港口行政规章,对船舶发生的海损事故进行调查,对船方提出的海事声明、事故报告、事务陈述等文件经查核给予签证,以备查考,调解因海事案件引起的民事争议。

3、任务 是 监督 进出港口的本国和外国 船舶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章, 维持 港口航行 秩序 ;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签证;管理引航、信号、 停泊 ; 保护 航道,防止水域 污染 等。 词语分解 港务的解释 有关港口的事务详细解释 港口管理工作。

4、第三条 港务监督(包括航政机关,下同)要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有关船舶、单位和人员应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5、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