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经营人(含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 公司)、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它们是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这些服务提供者的代理人,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支付运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的重要证据。具体来说,这些专用发票包括两种类型:《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在海运条例中,专用发票则是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特定票据,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用于证明支付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它们是国际船舶运输和代理服务的交易凭证。发票作为商业活动的基础收付凭证,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船舶配件供应商开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海运条例术语,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国际船舶法规
1、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检验、登记、营运等活动的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海运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海运中装货港和卸货港船舶代理人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航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港口提出货源集中、货载安排和船舶到港计划。
船务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选择货代公司,负责与货代公司联系订舱事宜和安排报关与货代的衔接。做船务工作,属于行政类工作,有些企业级别定位初级管理岗位。
收到货物查询单后,代理人的职责是核实货物的溢短卸状况。如果发现短卸,他们会检查该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或尚未装载;如果出现溢卸,他们会确认是否已装船或是否存在发货人多发货的情况。根据核查结果,代理人会将查询单退回。
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
“电放”: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托运人再将全套提单交回承运人,并指定收货人,承运人以电讯的方式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