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流域严格控制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应当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并且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就明确要求,要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严禁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第七条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1、法律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经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二十七条。
5、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6、长江江西段河道采砂适用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行为。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持河势稳定,保障堤防、行洪、航运以及水工程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十八条修改为:“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无证采砂船只和机具按有关规定处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