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管理(船舶进出港业务)
发布时间:2024-07-14阅读次数:23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规定

船舶进出港报告时间: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

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如果船舶未依照以上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应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进出港报告。(二)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报告。(三)拖驳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办理进出港报告。

一次。《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中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不得谎报、瞒报进出港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出港报告有错误的可以进行修改,但是只能修改一次。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情况等。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2019修改)_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航行港澳小型货运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出入口岸的管理,做到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服务优良、方便进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小型船舶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授权单位批准的航行港澳地区航线的内地货运船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的管理,规范检查场的查验、监管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便进出境货物运输,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以及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口岸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车检场的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三十九条。12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管理管理规定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国家质检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全面负责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各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负责船舶进出口岸的具体检验检疫任务,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出口岸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必要的检验检疫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 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这项法规的出台,旨在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和疫病的传播。它规定了船舶在进出境时必须接受严格检疫,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卫生条件检查、货物查验、船员健康检查等环节。

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获得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 这意味着,无论是国内还是外籍船只进出中国口岸,都必须接受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的检查。具体来说,按照《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的规定,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和集装箱的通关检查、技术性检查、一般检查、卫生检查,以及安全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