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其次,河道采砂管理方面,长江干流池州段贵池区域内的采砂活动需遵循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内河河道采砂管理中,区水务局负责防洪、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区国土分局负责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关注通航安全。内河采砂的执法监管由区河砂管理办公室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水务局的领导班子分工如下:鲍晓龙,党组书记兼局长,全面负责水务局的各项工作。他主要负责党务、党风廉政建设、防汛抗旱和水利设施的建设,同时管理财务科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郑权,党组副书记兼副局长,主要负责长江河道采砂、平安建设(法制教育)以及招商引资。
采砂船具体应有哪个部门管理
第二,协同调查。做好基础情况了解后,联系公安部门、河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请求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若经现场调查,未发现采砂情形或采砂船属于正规合法经营,则立即获取现场图文影响资料或采砂船获批获审正式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避免不良舆论滋生。第三,专业处理。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河道采砂工作。市河道管理站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河道采砂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规划、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市、县(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市河道管理站具体管理,其余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在长江流域严格控制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应当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并且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就明确要求,要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严禁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江砂的若干规定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有矿产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长江南京段采砂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即1996年8月26日至1998年底,所有采砂船舶一律不得在长江南京段从事采砂作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3、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加强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疏浚之名非法采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