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事故管理规定(船舶事故责任分为)
发布时间:2024-07-16阅读次数:46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与船舶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第三十五条规定,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导致的油类、油性混合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事故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事故:溢油超过1000吨,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重大事故:溢油500吨至1000吨,损失1亿至2亿元。较大事故:溢油100吨至500吨,损失5000万至1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遵循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公正和有效。事故调查的组织和执行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承担调查职责。 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将污染事故分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情况等要素,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t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黑龙江省水上交通违章、海损事故处罚条例(试行)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肃处理违章和海损事故,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交通部《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航行规则》和《黑龙江省船员职务规则》,特制定《黑龙江省水上交通违章、海损事故处罚条例(试行)》。

2、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第八条 安装动力装置的农副业船、渔船,必须执行机动船有关管理规定。第九条 各地县(市)交通、公安、农业、水产部门应密切配合,督促公社、大队及渔业生产队切实做好农副业船、渔船的安全管理,落实规章制度。

4、人工候潮铺设砂肋软体排,容易发生施工人员溺水身亡事故。因此,水上施工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确保船舶及施工人员安全,特制订了水上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