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基本准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与各方权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规范,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旨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的稳定,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章特别规定了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三十一条明确,外商如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务,应遵循本章的规定。如果本章未作详细说明,将适用条例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以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为例,装运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装卸港、分批装运和转运、备货通知、派船通知、装船通知、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暂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由“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参加庭审、遵守判决结果等。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船舶权属纠纷的处理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同时,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建议在船舶交易和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
规章名称 青岛市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1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3〕166号) 说明 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无上位法依据。 序号:61 规章名称 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1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办法所确定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
第十四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我国《海商法》和《担保法》有关船舶登记效力的“双轨制”问题究其实质应为船舶抵押权登记物权公示的效力问题。由于船舶的高价值性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各国通常圴将其作为拟制.不动产进行管理和规范。而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各国主要看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国内船舶代理业务的规章制度要怎么写呀?求各位大神支招!
1、第十三条 船舶转让挂牌期间,转让方或其代理人应接受意向受让方或其代理人的咨询洽谈。第十四条 船舶转让挂牌期满,转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受让方。第十五条 船舶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存有疑义的会员,可以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递交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