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值班制度(船舶值班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7-28阅读次数: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在2012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中,一项重要的海船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于同年11月27日经部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这一决定标志着新的规则将开始实施,具体时间为2013年2月1日,这是为了规范和提升海船船员的值班操作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五章 - 无线电值班 第七十四条航运公司、船长以及负责无线电值班的人员,包括持有适任证书的无线电操作员和在GMDSS设备配备船舶上工作的操作员,都必须遵循本章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船舶无线电设备由具备相应证书的操作员管理并操作,发送遇险报警需经过船长的批准。

第九条,开航前,船长需利用航海图书资料核实预定航线,标绘于海图,并确认无误。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 第十十二条,强调公司和船长应确保配备足够适任船员,确保安全值班。船长需安排合格船员,明确职责,同时保证船员休息,避免疲劳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章 值班保障 第一百二十条 航运公司和船长需采取有效手段防止船员过度疲劳工作。在非紧急或超常规工作期间,船员的休息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分成不超过2段,每段至少6小时,间隔不超过14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四章 轮机部航行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四十七条 轮机值班的配置应兼顾当前环境和条件,确保所有机械设备无论在自动或手动模式下都能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七章,驾驶、轮机联系制度详细规定了船舶在不同阶段的操作流程与职责。第一节 开航前 第一百零三条,船长需提前24小时(不足则抵港后立即)通知轮机长预计开航时间,轮机长则报告机电设备状态、燃油及炉水存量。若时间变更,应及时调整。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1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船舶调度指挥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我局建立健全船舶指挥系统,对船舶实施独立指挥。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局属船舶的调度指挥工作。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船舶实行局、分局、大队三级管理,并设局、分局二级指挥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是根据“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6551-86)”、“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国家海洋局船舶调度指挥规则”制定,并满足“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我国的“海船无线电规范”、“海船航行设备规范”等有关要求。

一)一级待命:船舶待命期间船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机具、救一设备)技术状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能维持15天,消防泵齐全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

基本原则: 上船时先上客后上车,下船时先下车后下客。 车辆、旅客分道上下,码头设施不允许时分时段上下车辆和旅客。 上下旅客、车辆前的准备 车辆、旅客上下船前,水手、客运工作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达各自的岗位,检查有无影响作业的障碍,冬季还要做好防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