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船舶管理要求(船舶客运员)
发布时间:2024-08-13阅读次数:29

小型船舶管理办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对进出境的小型船舶进行有效监管,其定义包括专门往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且需经交通部或授权部门批准。

一)经营水路运输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章程,但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规定,船舶负责人在启航时需通过船载设备确认申报舱单电子数据。进境船舶在中途监管站完成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后,进口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可提前申报。第十四至二十一条针对舱单修改、海关数据保存、接收通航指令、停泊管理、单据递交和保管、货物核对、物品申报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要求。

第七条,小型船舶在申请备案时,需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首先,填写并提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其次,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接着,提供由中国船级社或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以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国籍证书的复印件。

自2004年3月15日起,该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1998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两个相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第五条 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

十三)《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3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十四)《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6号发布,2015年7月1日市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改,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改)。

为了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条例》。

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第五条 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经2017年10月30日第九届市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