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各类船舶报废年限如下表。在回答该问题时,该规定已经过4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2、法律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拥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建立并运行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遵守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时,企业需提交详细材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信息证明、公司章程、办公场所证明、管理人员配备及资质证明等,并确保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本规定制定如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老旧河船的分类与老旧海船类似,但年限有所不同,如一类老旧河船船龄为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等。国家实施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可能通过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四章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负有重要的监督职责。他们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定期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的检查。
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有一份详细的规定附录二。根据该规定,船舶的使用寿命划分了不同的类别和年限标准,以确保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一类船舶,如一般运输船,其购置或光租外国籍船的船龄要求为10年以下。对于强制报废船龄,这类船舶规定为船龄超过18年。
有关船龄的限制条件将由相关国家进行双边协商,见第三十九条。关于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部所有,具体可在第四十条中找到。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替代2001年4月9日发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这一旧规定将被废止,详情见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