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海关总署令第24号: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
1、自1992年起,海关总署对本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直至2011年1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发布了《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旧办法随之废止,新的监管标准更为完善,旨在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更高效、便捷的通关服务。
2、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4、法律分析:受。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十四至二十一条针对舱单修改、海关数据保存、接收通航指令、停泊管理、单据递交和保管、货物核对、物品申报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要求。进出境小型船舶需严格遵守海关规定,确保货物、物品的准确申报和海关手续的完整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的货物、物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第四章的规定,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行为,一旦发生,将受到海关的严肃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货物、物品的管理,具体规定在第二章备案管理中。
5、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对进出境的小型船舶进行有效监管,其定义包括专门往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且需经交通部或授权部门批准。
6、自2004年3月15日起,该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1998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两个相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物监管办法
第十二条 在海关检查到港船舶完毕以前和检查离港船舶完毕以后,除参加检查船舶的人员和引水人员以外,其他人没有经过海关许可,不准上船。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海关总署令第24号:强化国际航行船舶与货物监管新举措 为推动国际贸易与航运便利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定了详尽的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旨在规范船舶通关流程,提升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明确规定,所有进出口船舶都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该法还明确了检查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主体和罚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九章第五十二条_定:“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
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1、法律分析:受。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2、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3、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放行后,仓储部门方能交付或装船。对于船用物资,海关会视情况加封,船舶负责人需保护封志完整并申请启封。船舶停港期间,所有烟酒均需海关加封,特殊情况需书面申请。
4、五)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第九条 在同一航次连续到达我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港口的船舶,船长应当负责将海关交给他的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的海关。船舶在我国各个港口间航行途中不准驶往外国。第十条 船舶到港后,在海关检查船舶和船员行李物品完毕以前,船员未经海关许可,不准离船。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