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概况
1、武汉海事法院的职责包括审理在管辖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和海商案件,以及长江支流区域的典型海事案件和涉外案件。经过20年的建设发展,法院已具备一定规模,设有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立案监督庭、执行庭等多个部门。为便利长江沿线当事人,还设有南通、南京、宜昌、重庆、常熟等派出法庭。
2、武汉海事法院立案监督庭权利大。武汉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5月,是全国最早成立的海事法院之一。武汉海事法院立案监督庭负责协调相关法院,做好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或者案件移送等工作。
3、武汉海事法院是中国内地唯一的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与海事相关的案件。该法院在海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专业化的审判服务。海事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员通常具备海事法律背景和相关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海事纠纷。
4、法律主观: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
5、武汉海事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法警支队、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执行庭、立案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辅助处等11个机构和重庆、宜昌、南京、南通、常熟等5个派出法庭。共核定中央政法编制95名,现有在职干警87名,其中具有审判员以上职称46人,全部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处理海事诉讼管辖问题时,为了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第二章管辖部分采取了简明的方式,仅通过六个条款对海事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进行了阐述。对于那些特别程序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审理时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细则。
3、关于管辖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体现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特点。该规定是我国入世后,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实行集中管辖。
...三百万(包括三百万)以上是不是必须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综合上面所说的,欠债三百万如果无力偿还的话,那么就需要选择及时的救济,必须要与债权人协商好,不管是用抵押物偿还,还是属于分期付款,那么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从而不需要承担其它的法律责任。
2、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若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例如高达三百万元人民币,那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然而,具体的刑期还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罪犯是否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综合评估,最终由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4、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缴纳处罚金。
南京海事法院作息时间
1、各个地方的事业单位上班时间不一样的,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一般而言,周末是双休不上班的,工作日是上午9:00-中午12:00,下午是3:00-6:00。 事业单位的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一般是双休,只在工作日上班,作息时间分为夏季作息时间和秋 (冬)季作息时间。
2、各地法院的工作时间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都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中午12:00,下午1:00——5:00,中午有1-2小时的休息时间,每周都有双休日,同时,会有夏令时和冬令时的不同。具体到每个省的作息时间不一样的,具体时间可以电话提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