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规范管理要点(船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4-09-07阅读次数:18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内容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5、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2、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经2017年10月30日第九届市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4、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第六章中详细阐述了附则内容。其中,特别针对载客量小于等于12人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的运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级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以适应本地的运输需求和规定。这体现了地方行政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6、市交通运输局48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及建造、购置或光租客运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船舶的审批73经营小型客运船舶企业设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珠府令第54号)第九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明确规定,所有进出口船舶都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该法还明确了检查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主体和罚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九章第五十二条_定:“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指我国海事管理部门颁布的,对国内航行海船进行法定检验时所需遵循的技术规则。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性、适航性和环保性,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6、航行和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游艇,第六条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船舶国籍证书,这是合法运营的必要文件。没有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该水域活动(无国籍证书禁止航行)。如果要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游艇的所有者需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3、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六章专门针对监督检查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对游艇、游艇俱乐部以及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有义务配合,一旦发现任何安全问题或隐患,必须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及时的整改和消除,确保安全标准得到维护。

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游艇离岸不能超过20海里是因为这是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个限制。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领土主权: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领土主权,包括领海。领海通常被定义为从海岸线起算,向外延伸一定的距离。国际法通常将领海范围限定为12海里。因此,游艇离岸不能超过20海里,以确保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