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即为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等。同时,对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管辖范围进行了界定。
当船舶或海上设施遭遇交通事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章的规定,必须履行一项重要程序。首先,相关方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所有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章主要规定了对于违反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违规行为,主管机关有权根据情节采取相应措施:对于轻微违规,可给予警告,以示教育和纠正。严重违规者,可能会被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以确保海上交通安全的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修正)
1、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2、法律分析: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本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4、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5、有关系。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也明确要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还是和司机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没有规定的限制,货车司机就会无止境地拉下去。
6、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3、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推动公众参与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4、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5、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维修管理实施
1、船舶维修管理的实施包括了详细的步骤和责任划分。首先,1节着重于修理单的编制,它依据年度修船计划、船级社检验项目、设备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进行,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轮机和电气部分由相关人员提出并由大管轮汇总审定,而甲板和坞修部分则由大副负责。
2、船舶负责人和技术部主管工程师在修船期间承担不同的职责。船舶负责人需要紧密配合技术部主管工程师,确保修船项目的实施和落实,检查船舶修理过程中的技术标准、质量,安排船员工作、安全监督、值班和进度,监控设备、部件和材料的使用,遵守规章制度,办理修船竣工后的准备工作,处理技术问题并监督工程项目变更。
3、在船舶维修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明确: 规划建设科技处扮演着关键角色,负责汇总全局船舶的年度修理计划,并密切关注修船动态,确保信息同步至部备案。他们对船舶修理过程实施监督,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4、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4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5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一式三份上报船队船管科审批。6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5、船舶管理系统中PMS维修保养计划具体实施:(1) 船公司主管机构应提前将月计划指令下达到船上。如船舶已安装计算机和PMS 管理系统,在船上可自动生成月保养计划,则可免除指令的下发。(2) 轮机长应按照公司指令及时完成要求的项目。
6、第三条 厦门市交通局是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主管部门,市船舶维修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修造业实施行业管理。在厦门设立的国家、省船检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法规负责对在厦门市的船舶实行安全技术监督和检验。船舶修造主管部门与船舶检验部门应互相配合,保证船舶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船舶锚泊规定
1、船舶在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前沿航行,应加强了望,减速慢行,禁止船舶追越、逆向或并列行驶。船舶停泊时,应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并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严禁船舶在沿岸树木、标志标牌立柱和护栏上系缆。
2、锚泊又称抛锚。利用锚和锚链的系留力,使船舶安全停泊的行为。船舶为了装卸货物、避风、等泊位、等引航员、检疫和候潮等,常须抛锚停泊。分抛单锚和抛双锚两种。锚泊前应选择一个良好的锚位并周到的准备,以确保锚泊过程中的顺利进行和安全。锚泊时应注意:(1)一般抛锚时以顶流为原则。
3、锚泊定义:锚泊是指通过锚具和锚链的抓地力,使船舶能够抵抗外力而保持静止的系泊方式。 应用场景:船舶在需要等待、靠泊、受潮汐影响、需要引水、进行检疫、进行装卸作业或躲避恶劣天气时,会采用锚泊。 锚泊前准备:在锚泊前,必须选择合适的锚地,并制定锚泊计划。
4、亲,您好!三千吨至五千吨油轮锚泊值班规定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或划定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不得在主航道以及桥区、叉河口等水域锚泊;船舶锚泊期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船舶停航前,应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重要机器、设备随时可用。
5、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定线制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船舶的锚泊行为。首先,根据规定(第二十条),所有的船舶都必须在主管机关预先公布的锚地内进行锚泊,这些锚地的具体位置可在附件3中找到。其次,为了确保水下设施的安全,特定区域的水域被设为禁锚区,具体范围在附件4中有明确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