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修改)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举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抗灾救灾能力。对在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各种方法,对所有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管理。
3、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促进渔业生产,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港口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港章。
4、第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我省管辖的渔业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等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接受渔政机构监督管理。进入渔港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5、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6、《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28条;(2)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13条。 2不准制造、销售电脉冲、地笼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渔具和不符合标准的渔具。主要法律依据:(1)《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2条、59条;(2)农业部通告〔2013〕2号。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什么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是: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船舶的所有权范围,处理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船舶的法律性质表现在:(1)船舶的拟人性。
总吨,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以商业和民用为目的,军事和政府公务船舶不适用,20吨以下的小船不适用,只适用于大船。海上保险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
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中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2)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海巡01号海事巡逻船作用
1、在医疗救援方面,海巡01号具备对伤员进行简易药物处理、器械处理和必要手术的能力,为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了宝贵的保障。总的来说,海巡01号海事巡逻船的这些特性使其在维护海洋主权、安全和清洁的职责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障海上活动安全的重要力量。
2、中国海巡01号海事巡逻船,是我国迄今规模最大、装备最先进、综合能力最强的公务船大型巡航救助船。
3、海巡船的主要功能作用是维护海上治安与交通安全。它们执行多项重要任务,包括:在沿海水域和航道进行执法,确保水上秩序的稳定,打击海上刑事犯罪,防止走私和偷渡,以及防止海盗活动。 对不明船只的侵入进行监控,以及参与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取缔非法渔业作业,保护公众和国家经济利益。
4、“海巡01”是目前我国设计建造规模最大的巡航救助一体化船,主要用于在管辖水域进行海事监管、海上人命救生和以海上人命救生为目的的船舶救助、海上船舶溢油监测和应急处理、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际交流合作等。
5、海上救助作用。海巡船在海上救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沿海区域,港口发生了船上火灾,沉船,或者有一些性命攸关的救助事务,海巡船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且积极配合现场救助。海上治安管理作用。海巡船在海上治安管理也是有十分重要的日常作用的。
农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渔港费收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船舶靠泊渔港码头超过6小时的,每超过6小时,按船舶港务费加收25%的停泊费;不足6小时的按6小时计算,以此类推。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靠泊渔港码头,24小时内免缴靠泊费;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靠泊费。
为了确保渔港及其水域的正常航行和作业秩序,提升渔港效能,并保证渔业航标等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维护渔港水域环境,我们制定本规定。所有进出渔港的船舶都必须遵循此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规定了渔港费的计费方式。首先,机动捕捞渔船以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总功率为计费单位(第4条),而非机动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舶则以净吨(无净吨则按载重吨计,拖轮则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为准(同上)。第五条详细说明了进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