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历史)
发布时间:2024-09-29阅读次数:50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强制引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引航水域、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被引领船舶的规范要求等。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的计收按本办法办理。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船员(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公务船舶除外。第三条 本省各级公安边防机关主管本辖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法律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第五章主要规定了港口及相关设施的法律责任。以下是部分条款的概述: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或使用港口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港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将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罚款最高可达五万元。审批部门对违规项目批准的,相关人员会受到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章规定了港口经营的相关条款,强调了经营许可和管理原则。首先,港口经营需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许可审批。(第二十二条)取得经营许可的要求包括固定的经营场所、适应的设施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一章总则,旨在强化港口管理,确保其安全与经营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并推动港口建设与进步。该法涵盖了港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和相关活动,其适用范围广泛。

4、按照本法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现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中国的一部关于港口管理和建设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港口规划与建设、港口的经营与管理、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以促进港口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关于该法的详细介绍: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为规范港口建设、运营和管理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1、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2、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3、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强制引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引航水域、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被引领船舶的规范要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做了哪些规定

1、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2、所有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悬挂国旗,并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报废船舶禁止航行或作业。第十五条规定,船舶航行时需保持瞭望,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等因素确定安全航速,且在限制航速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需遵守海事机构规定的速度。

3、船舶与船员管理:条例规定了船舶的建造标准和检验要求,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航行条件。同时,对船员的资格要求、培训标准以及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航行安全管理:条例详细说明了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包括航速限制、航道规则、避让原则等,以确保船舶在内河航行中的安全。

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