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船舶检验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发布时间:2024-10-08阅读次数:18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1、为了强化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航行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提升船舶运营效率,并防止水域污染,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及《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2、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详细规定了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行为准则。首先,第十五条强调了所有在VTS管理区域航行、锚泊和作业的船舶必须服从VTS中心的统一指挥和管理。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船只在穿越正在进行水上作业、沉船打捞等活动的船舶时,应减速并通过保持安全距离以确保航行安全。

3、为规范中国和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停泊在、作业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但不包括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艇。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等原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包括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监督。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5、当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五章中的规定被违反时,主管机关将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维护规则的权威和执行效力。尽管本规则的实施旨在提供指导,但船长对船只安全航行的首要责任始终不变。无论何时,船长都不能因为遵循本规则而减轻其对航行安全的职责。

6、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此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发布,具体表现为第15号令,其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这项法规的制定过程是经过了部长李盛霖所领导的部务会议的深入讨论和审议,最终在2009年10月29日得以通过。

为规范中国和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停泊在、作业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但不包括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艇。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等原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包括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规则。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新规定中列出了六项“禁止”行为,如运输剧毒化学品、隐瞒危险货物等,以及七项“不得”行为,如客船载客、运送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货物等。船长作为关键角色,必须充分了解货物信息,加强自身和船员的培训,确保所有操作符合规定。

为了强化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管,确保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