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船舶交易管理、保护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同另一方依照规定程序、方式进行的船舶买卖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买卖各类运输、工程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保障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船舶交易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是船舶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一)船舶机务管理;(二)船舶海务管理;(三)船舶检修、保养;(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交易行为,保障船舶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船舶交易秩序,根据《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船舶交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交易。未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过哪个部门批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关于船舶停靠卸货地点的规定
1、停泊许可证:船舶在停靠前需要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停泊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货物种类、量和危险特性等,许可证的颁发要求船舶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并船舶和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2、第四条 台湾船舶因台风等不可抗力无法停靠停泊点的,可就近在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解除,应当立即离港。第五条 台湾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行李物品进出停泊点,由公安边防、海关等部门依法监管。
3、第二章 港口治安管理第四条 经划定的沿海港口、停泊点,由水产、交通、公安连防机关实行联合统一管理,严禁各类船舶在非停泊区装卸物资和上下人员。
4、卸货方式不同。停靠位置不同 泊位卸货:泊位卸货是在港区内能停靠船舶。锚地卸货:锚地卸货在已设定的港外锚地或江河入口处的锚地下锚停靠船舶。卸货方式不同 泊位卸货:泊位卸货在港口进行班轮运输卸货。锚地卸货:锚地卸货分为港外自行抛锚停泊卸货和港内系船桩墩停泊卸货。
5、调头区、港池内和禁锚地锚泊。遇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抛锚时,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通报过往船舶,显示规定信号,并采取措施及时离开。船舶进港先要征得港口当局的同意,如果是外国船舶,必须通过该国边防移民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的联合检查后方可靠岸。
6、第六条 交通部接到船公司开办国际班轮运输的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港口能力、该航线的客货源情况以及实际需要,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不批准或者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重审,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当具有经营管理国际班轮运输的能力。
如何做好船舶管理
二)建立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负责船舶、渡口的维护和管理;(四)负责船员、渡工的安全教育;(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六)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水上交通事故,并做好救助、打捞、防污染和善后处理工作。
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安全管理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该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船舶设备现场的管理措施 1 加大船员培训和管理的力度 加强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明确船员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