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的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旨在强化相关领域的监管,保障各方权益,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行业进步。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为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范渔业港航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规定。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广东省的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旨在强化相关领域的监管,保障各方权益,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行业进步。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管理和规制。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渔民淘汰老旧的中、小型海洋捕捞船,转向大型渔船以提升外海和远洋捕捞能力,同时引导他们合理配置捕捞辅助船和养殖渔船,以适应养殖水域需求。
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首先,对于擅自改变渔港性质和功能的行为,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者发出整改通知,并处以五万至十万的罚款,以确保渔港功能的正常维护。其次,针对多项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具体处罚措施。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五条 具有历史习惯的两个市、县以上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省或者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的市或者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管理。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哪些行为会受到何种...
1、第四十六条: 擅自改变渔业港口性质和功能,同样需限时改正,罚款一万至五万元。第四十七条: 未持有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而经营的,将被勒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可达违法所得的二至五倍;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罚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船用产品:指渔业船舶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包括保障航行、作业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部件和材料,对船舶性能和生态责任至关重要。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这类设备包括移动终端、超短波电台、短波电台、AIS船载终端设备和卫星通信终端,具备定位功能,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实时监控。
4、首先,渔业港口被定义为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提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设施。这包括人工港口,如具有渔业专用码头、水域和锚地的综合性港口;以及自然港湾,它们专为渔业船舶的活动而设立。其次,渔业船舶是指那些直接参与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提供支持的船只。
5、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渔业港口的规划与建设过程。第五条,规划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与城镇、土地、城市、江河流域、防洪、海洋功能等多规划相协调。规划分为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首先,对于擅自改变渔港性质和功能的行为,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者发出整改通知,并处以五万至十万的罚款,以确保渔港功能的正常维护。其次,针对多项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具体处罚措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在第六章的附则部分有相关规定,旨在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执法环境。第三十四条规定,针对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渔业船舶,会根据本规定给予适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对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渔业船舶可依照本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违规案件和实施处罚决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